本標準8.3.2、8.3.3為推薦性條款,其余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代替GBZ 115—2002《X射線衍射儀和熒光分析儀衛生防護標準》。與GBZ 115—200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的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標準范圍(見第1章,2002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
c) 在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低能射線裝置、故障安全設計、X射線管套(見3.1、3.4、3.6),刪除了X射線衍射儀和X射線熒光分析儀、射線源、聯鎖裝置、有用線束、源套(見2002年版的3.1、3.3、3.4、3.5、3.7),更改了受照射部件、防護罩(見3.5、3.7,2002年版的3.6、3.8),將閉束型分析儀、敞束型分析儀更改為閉束型射線裝置、敞束型射線裝置(見3.2、3.3,2002年版的3.1);
d) 增加了總則(見第4章,2002年版的4.1);
e) 刪除了出廠證件和資料的要求(見2002年版的4.3);
f) 更改了放射防護設施的屏蔽要求(見5.1、5.2,2002年版的5.1、5.2);
g) 刪除了X射線管遮光器最低鉛等效厚度的要求(見2002年版的5.3);
h) 更改了對控制面板的要求(見5.3,2002年版的7.4);
i) 更改了對聯鎖裝置的要求(見5.6,2002年版的7.3);
j) 更改了對警示標志的要求(見5.7,2002年版的7.5);
k) 更改了對其他防護設施的要求(見5.8,2002年版的6.1、6.2、7.2);
l) 刪除了對X射線管過濾片的要求(見2002年版的7.1);
m) 刪除了密封源分析儀的防護要求(見2002年版的第8章);
n) 更改了安全操作要求(見第6章,2002年版的第9章);
o) 增加了輻射安全檢查要求(見第7章);
p) 增加了放射防護檢測計劃的要求(見8.1);
q) 更改了放射防護檢測方法的要求(見8.2,2002年版的10.3);
r) 更改了個人監測要求(見8.3,2002年版的10.2);
s) 增加了放射防護培訓要求(見第9章)。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咨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進、馬加一、侯長松、楊小勇、李海亮、白斌、陳群、沈歡喜、史曉東、許哲。
本標準于2002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規定了非醫用低能射線裝置的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能量從豁免值至1MeV的X射線衍射儀、X射線熒光分析儀、離子注入裝置、電子束焊機、靜電消除器、電子顯微鏡和測厚、稱重、測孔徑、測密度用的射線裝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X射線探傷、工業X射線CT探傷、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